(接第一篇)
將面向對象的思想貫穿始終,這個題目好象有些大了。我剛才在這里說的,提到的,其實只是在編碼的時候,應當注意的一些小問題。所以’貫穿始終’這個用語,改為’牢記在心’可能更為貼切。
對于Delphi某些特性的一點意見:
不知各位注意到沒有,在Delphi的Form中放置的所有組件(包括控件),對于其他Form來說,都是可見的,準確地說,這些組件都是該Form的Public部分的內容。這樣的結果,一方面是好的,因為其靈活性,其他類可以方便的引用Form上的這些組件,設置它們的屬性,執行它們的方法,事件等等;但是另一方面它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,那就是導致了Form的封裝性的喪失。在我看來,放置于Form之上的這些組件,就使用者的本意而言,應當是作為該Form的私有屬性而存在的,對于其他類或其他Form本應該不可見。即使需要訪問它們,也應當通過由Form提供一系列的屬性方法來間接的訪問。
舉個例子,讓大家有些感性的認識:
PRocedure TForm1.Button1Click(Sender: TObject);
begin
Form2.Edit1.Text := 'abc'; // <-- 這個句子的寫法,本人很不贊同。
end;
可能很多人寫這樣的代碼的時候腦子里還沒有封裝性的概念,可是你看了這篇文章,就再也不要干這樣的事了(改邪歸正吧你!)。在我看來TForm1就是TForm1,TForm2就是TForm2,它們都是為了實現某些特定的功能而存在的,所以它們提供給外界一些接口(一些屬性,方法,還有事件,事件說嚴格一點,也是屬性),來實現它們自己所承諾的功能。至于這些接口的具體實現,應當由它們自身來維護,外界沒有必要,也沒有辦法插手。這個思想,對應到實際應用中,也就是Form2.Edit1是否有必要被From1直接訪問的問題了。我本人比較傾向于下面的實現:
//以下為Unit1中TForm1的部分內容
procedure TForm1.Button1Click(Sender: TObject);
begin
TForm2(FAnotherForm).EditText := 'abc'; // <-- 這個實現,體現了封裝的思想
end;
//以下為Unit2中TForm2的定義
type
TForm2 = class(TForm)
Edit1: TEdit;
private
function GetEditText: string;
procedure SetEditText(const Value: string);
public
property EditText: string read GetEditText write SetEditText;
// <-- 我的推薦用法;
end;
……
function TForm2.GetEditText: string;
begin
result := Edit1.Text;
end;
procedure TForm2.SetEditText(const Value: string);
begin
if Value <> EditText then
Edit1.Text := Value;
end;
這里的FAnotherForm是TForm1的一個私有屬性,它是指向TForm2的一個實例的指針(這個用法在第一篇里做了強調)。訪問TForm2的EditText 屬性,而不是魯莽的直接訪問TForm2的Edit1.Text,體現了一種思想,那就是分工協作的思想,那就是獨立自主的思想,也就是封裝性的思想。
(未完,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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