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我先拋出一個定論:”在Javascript中,This關鍵字永遠都指向函數(方法)的所有者”。
函數
如我之前的文章所述(Javascript作用域),定義在全局的函數,函數的所有者就是當前頁面,也就是window對象。
這也就是為什么,我把函數用引號引起來,因為定義在全局的函數,其實也就是window對象的一個方法。
所以,我們即可用通過函數名直接調用,也可用通過window.方法名來調用,這個時候,方法中的this關鍵字指向它的所有者:window對象。
如果,我們查看window的introduce屬性,就會得到:
答案是肯定的,如果調用introduce函數,你就會認識我是Laruence。
事件處理函數
也許,對于this關鍵字的迷惑,絕大部分原因是來自把函數(方法)用在事件處理的時候。
function showValue() {
alert(this.value);
}
document.getElementById('name').onclick = showValue;
呵呵,如果你能想到這個問題,那說明你在認真的看我的文章,否則,我建議你從頭看起,否則看完了,你還是迷糊~
恩,對,對于上面的代碼,showValue是定義在了全局對象,那么看來問題只能發生在onclick事件綁定的時候了。
我們知道,在JS中一切都是對象,函數和方法也都是對象的屬性,只不過函數有可執行的內部屬性。所以,對于上面的代碼,在對onclick綁定處理器的時候, 其實是對id為name的輸入框Dom對象的onclick屬性賦值。
也就是說,我們把函數showValue Copy 給了name輸入框對象的onclick屬性。如果我們查看此時的onclick:
但是,迷惑的事情就來了,比如下面這種寫法:
恩,因為這個時候,并不是賦值,而是引用。
如果我們注意倆種onclick的寫法,你會發現,對于之前的方法,我們使用的是:
dom.onclick = showvalue; //沒有調用符
而對于剛才的方法:
onclick = "showvalue()" //有調用符
這個也能側面的反映出倆者的區別:對于前者,是賦值,而對于后者是引用。如果我們這個時候查看輸入框的onclick屬性,我們得到:
alert(dom.onclick);
看到區別了么?也就懂得為什么了吧?
講到這里,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,大家可以在IE下試試:
<img src="xxx" onerror="alert(1); function hi() { alert(2); }" />
改變this的指向
那,既然我們已經知道為什么了,那怎么才能讓this指向我們想要指的地方呢?
對于上面的事件處理函數來說,我們可以有如下幾種寫法:
dom.onclick = showValue();
dom.onclick = function() { alert(this.value) ;}
<input onclick="alert(this.value);" /> //想想剛才我們的引用,是如何把這句嵌入的.
dom.addEventListener(dom, showValue, false); //ff only
而對于不是事件處理函數的場合,我們可以使用apply,或者call,來改變this關鍵字的指向。
比如:
function introduce() {
alert(this.name);
}
introduce.call(laruence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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