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消費者權益日
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。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?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《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》,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“四項權利”,即:有權獲得安全保障;有權獲得正確資料;有權自由決定選擇;有權提出消費意見。
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,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,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。同時,選擇這樣一天作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,也是為了擴大宣傳,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,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,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。從1983年以來,每年的3月15日,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。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,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;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計劃,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做哪些工作。
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后,每年的3月15日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,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宣傳咨詢服務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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